北京锡安教会(AP)

贵阳一基督徒因行政诉讼要求复印证据遭拒,当局以“案件涉密”回应

(贵阳-2025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西南城市贵阳,一起原本因“非法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而引发的行政处罚案,正在逐步演变成一场围绕信息透明与司法独立展开的拉锯战。原告卯跃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发现自己在申请查阅和复印案件证据材料时,遭到法院以“案件涉密”为由拒绝,这一回应令他质疑案件定密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6 月 2 日,锡安教会贵阳美门堂的卯跃因参与被指“非法社团”活动,被贵阳市南明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9 月 1 日,他以该处罚决定存在程序不当为由,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当日即被法院受理。

然而,在案件审理进入下一阶段时,一道“秘密”横亘于原告面前。

据卯跃介绍,9 月 29 日上午,他前往白云区法院,申请复印被告南明区公安分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以便进行法律准备。法院书记员在咨询庭长意见后回复称,“案件涉密”,需待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允许原告查阅及如何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出于不解,卯跃随后直接联系了李姓庭长。李庭长表示,公安机关在提交材料时,附带了“定密文件”,法院因此将整案材料视为“涉密内容”,需待进一步合议决定查阅方式。李庭长还补充称,“案件的所有材料,包括立案材料在内,均被定为涉密”。

“我无法理解,一个普通的行政拘留案件怎么会突然上升到‘国家秘密’的层级?”卯跃说。他进一步指出,所谓“涉密材料”,往往包含的是他本人及他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口供与笔录,“这些话是我说的,当时并没有任何保密要求,怎么写进公安的笔录,就成了‘国家秘密’?”

这起案件所引发的法律争议,指向了中国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将提交法院的所有材料,一概以“涉密”为由,拒绝对当事人公开?而法院是否有义务对定密理由进行独立审查?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款在法律上确立了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然而实践中,法院是否能有效对抗行政机关的“定密”决定,尚存在不小争议。

法律人士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无法查阅被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将严重影响其质证能力和应诉策略,变相剥夺其诉讼权利。同时,这也可能导致法院在缺乏完整辩论的前提下,仅依赖单方证据作出判决,进而损害司法公正。

卯跃表示,法院不应笼统接受公安机关将“所有材料”一并定密的做法,而应依法对涉密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材料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哪些内容确属国家秘密、哪些应属公开范畴。

“如果法院默认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无异于放弃了自身的独立审判权。”法律人士表示,“届时,原告所参与的不过是一场形式化的程序流程,而非一场真实、公正的法律审理。”

截至发稿时,白云区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的涉密争议作出公开回应。案件下一步是否举行庭前证据交换,也仍未有明确时间表。

此案最终如何裁定,不仅关乎一起行政处罚是否合理,更关乎中国司法在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权力关系时,能否真正秉持法律独立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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