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瑞安汇民互助社被清算案看极权对农村自助组织的防范与敌视
浙江瑞安汇民互助社(下称“汇民互助社”)11月5日的清算退市事件,并非孤立的商业失败,而是中国特定语境下,权力核心对草根自发金融组织以规范、监管为名,行防范和敌视之实的一个典型案例。汇民互助社的兴衰史,清晰地折射出农村自助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与国家金融监管权力之间难以调和的结构性矛盾,引发我们对乡村社会自治与金融普惠道路的反思。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在世纪之交开始探索的一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其目的在于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发展的“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问题,即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半径难以覆盖广阔的乡村,农民和小型农业企业面临“贷款难、贷款贵”的困境。
汇民互助社这类组织的本质是“人合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核心是社员基于信任和共同需求,自愿集资互助,将金融资源留在农村、用于农村。在官方正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信社)尚未完全转型、普惠金融力度不足的背景下,这些互助社以其灵活、低成本和贴近社情的优势,迅速填补了乡村金融的空白。它们是乡村社会经济自助与自治能力的体现,是底层社会尝试自我组织、解决自身发展问题的积极行动。
据汇民互助社负责人介绍,汇民互助社成立以来,累计为424户社员发放贷款5.97亿余元,为解决互助社社员和合作社贷款难、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合作经济作出了贡献。该社现有社员794户。截至今年10月31日,资产总计2317万余元,共有农户贷款户数92户,贷款余额1802万余元,净利润42万余元,而逾期贷款余额仅有3户共计36万余元。由此可见汇民的骄人业绩与对乡村振兴的卓越贡献。
然而,随着互助社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拓展,国家权力部门的视角和态度逐渐发生了转变,由初期的“引导与规范”走向后期的“防范与清理”。这种态度的转变表面源于权力对“秩序”和“控制”的偏好,以及对“金融风险”的高度敏感,而更深层的本质是极权对民间自组织的恐惧与敌视。
在权力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所有金融活动都必须纳入国家主导的、高度中心化的体系内。互助社的“互助”本质使其界限模糊:它既是合作组织,又履行了吸收股金、发放贷款的金融职能。
互助社既不像银行那样由国家严格持牌、全面监管,又不像普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纯粹专注于农业生产。当它们在实际运营中为满足社员需求而不可避免地突破“限定范围、限定对象”的合作原则时,就会被监管部门视为“类金融”机构,并以“非法集资”或“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进行清查。
瑞安汇民互助社清算事件的直接原因被中共当局归咎于其“超越社员范围吸储放贷”,“不符合金融持牌机构要求”。这并非单指其经营能力不善,更重要的是其组织属性不符合权力对金融机构的硬性要求,触碰了权力对金融资源垄断和控制的红线。
比金融风险更深层的,是权力对任何自发、大规模、具备资源聚集能力的社会组织的天然恐惧、警惕及敌视。
互助社的核心要素是资金和人。资金的聚集赋予了组织强大的经济能量,而社员的紧密结合则形成了基层社会自治和集体行动的能力。在权力看来,一个强大且不受官方直接领导的农村自治组织,可能挑战基层治理权威。 互助社的组织架构(理事会、监事会)与乡村两级行政权力形成事实上的竞争,削弱了地方行政系统的资源分配权。
同时,互助社形成潜在的动员力量。一旦互助社发生风险,社员的集体维权行为很容易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构成社会稳定的隐患。这种“非组织化力量”的强大,恰恰是权力最忌惮的。
因此,对互助社的清理,不仅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工具,更是一种“消除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权力控制”,稳固极权统治的手段。
汇民互助社被“逼迫清算退出市场”,对于其社员而言,影响是灾难性的。
互助社将农村的闲散资金“留在农村”,形成了有效的资金闭环。清算退市后,这部分资金要么被动员进入国家银行体系,要么重新回归民间高利贷市场。
退市从经济层面一方面导致过去依赖互助社贷款的贫困农户和小微企业,失去了最容易获得的低成本资金来源,融资难度再次上升。这与中共政府一直倡导的“普惠金融”目标背道而驰。另一方面,互助社是社员的集体财产,清算意味着这种集体金融资产的消解和共同财富的损失。
同时,退市对社会发展与文明演进更深远的危害是,该事件对乡村社会自我组织、自我负责和自我发展的现代文明的公民社会精神的沉重打击。
当一个由基层民众自发组织、旨在互助共赢的经济组织,在没有系统性金融危机的情况下,被扣以“合规性”问题遭权力介入并清算时,它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在经济领域,任何“自下而上”的强大自助尝试,最终都必须服从“自上而下”的绝对控制。
瑞安汇民互助社的悲剧性结局,揭示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一个结构性矛盾:国家金融控制垄断的刚性与农村基层多样化金融需求的柔性之间的冲突。
依照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常规,在中国当下,要真正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核心不在于简单地“取缔”或“清理”非官方组织,而在于厘清边界: 监管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真正的“人合性、非盈利、小规模”资金互助组织制定更具弹性和适用性的“合作金融法规”,将其与高风险的商业金融机构区分开来。同时,承认乡村社会在经济上的自我组织权和自治权,将农村互助组织视为国家金融体系的“补充和延伸”,而非“挑战和威胁”。
否则,权力对农村自助组织的过度防范与敌视,最终损害的将是乡村社会的经济活力、社会自治能力以及国家所宣称的普惠金融目标。汇民互助社的清算,不仅清除了一个金融机构,也清除了乡村社会对“自下而上”发展模式的宝贵尝试和希望。
2025年12月10日